济南市市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做好我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助学金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济南市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认定工作必须制定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一)高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的认定工作。
(二)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成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标准、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勤俭节约,无酗酒、吸烟、挥霍浪费等不良生活习惯,无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三档。
认定评议小组认定时,应参照济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考虑学生生源地不同地区经济差异情况作出如下困难认定:
(一)家庭经济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仍相对贫困的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一档)。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或接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生活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二档)。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原则上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三档):
1、城市低保家庭;
2、父母双亡;
3、单亲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家庭成员“(指父母、兄弟姐妹)长期患重大疾病;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
6、孤儿、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
7、来自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特别困难;
8、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除按上述条件认定外,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系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院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生处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学校将《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加盖公章后上报济南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六、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校应全面、细致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对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学校学生处资助中心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